第5條實驗教育學生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享有團體保險相關權益。前項條例未施行前,實驗教育學生得持學生身分證明,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規定,參加學生團體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