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9條 法規:高級中等教育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相關法規 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設立、類型及評鑑 第9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校名,依其類型、群科類別,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不得以地名為校名,其校名由學校財團法人於申請籌設時定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變更。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申請設立之校名,足使一般民眾誤認與他校為同一學校者,各該主管機關得令其變更之。本法施行前已設立之高級中等學校,其校名得沿用原校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