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第9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第9條 藝術才能班每班教師員額編制,在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每班應置教師至少三人;國民小學,每班應置教師至少二人。前項教師,每班至少一人應具備所任教班別之藝術專長合格教師資格,並得優先聘任兼具資賦優異教育之合格教師。設有藝術才能班之學校得依班級類別置召集人一人,由教師兼任,綜理藝術才能班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