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聘請藝術教育專家學者,對藝術才能班提供指導。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對藝術才能班建立並實施課程評鑑機制,以評估課程實施與相關推動措施成效,並作為課程規劃與整體教學環境改善之重要依據。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將課程評鑑結果報本部備查。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就第二項課程評鑑,與依其他法規應實施之學校評鑑,併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