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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聘請藝術教育專家學者,對藝術才能班提供指導。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對藝術才能班建立並實施課程評鑑機制,以評估課程實施與相關推動措施成效,並作為課程規劃與整體教學環境改善之重要依據。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將課程評鑑結果報本部備查。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就第二項課程評鑑,與依其他法規應實施之學校評鑑,併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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