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第4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4條 學校應依下列目標設立藝術才能班:一、培育具有優異藝術才能之學生,施以專業性藝術教育,輔導其適性發展,以培植多元之藝術專業人才。二、增進前款學生具備藝術認知、展演、創作及鑑賞之能力,以涵養學生美感情操,發展其健全人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