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18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8條 依本保險所生之請求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受益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