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50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五章 校事會議之終局處理及被害人之陳情 第50條 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不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終局實體處理者,得於收受終局實體處理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填具陳情書向主管機關陳情;同一案件之陳情,以一次為限。但性別平等教育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