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事會議組成調查小組時,各該主管機關應從調查人才庫推舉三倍至五倍學者專家,供學校遴選三人或五人為委員,並應全部外聘;偏遠地區學校外聘調查委員有困難者,學校主管機關應給予必要之協助。
調查小組委員應包括法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但偏遠地區學校,不在此限。
當事人接受訪談時,得請學校教師、家長或其他校內、外人員擔任輔佐人,偕同到場。
但人數不得逾二人。
前項輔佐人之陳述不適當時,調查小組得禁止其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