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7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7條 本會由校長召集;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校長應自受請求後五日內召集;校長不召集時,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本會開會時,以校長為主席,校長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