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選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由學校之主管機關就學者專家、原住民族代表、學校代表及行政機關代表遴聘;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前項甄選會,由學校之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擔任召集人,並為委員。
甄選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甄選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第5條
第5條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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