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聘任專門從事原住民族語文(以下簡稱族語)教學之專職族語老師,應由各該學校之主管機關採聯合甄選方式為之。前項甄選作業,應以公平、公正及公開之方式辦理。學校聘任以部分時間擔任族語老師者,其聘任程序及權利義務,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辦理;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任族語老師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