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專職族語老師於受聘期間,享有下列權利:一、對學校族語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二、參與教學有關之研習或活動。三、享受學校各種教學資源。四、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