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專職族語老師在職期間,應參與族語教學專業有關之研習,每學年至少三十六小時,並取得證明。專職族語老師經學校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利用部分教學時間,進行與職務有關之進修、研究或研習,每週在八小時以內,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