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專職族語老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終考核不得考列甲等:一、不當管教學生。二、有遲到、早退情形,合計超過三次。三、有曠職之紀錄。四、未經學校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五、因病已達延長病假。六、辦理業務不服從主管指揮或態度惡劣,致影響整體業務之完成或推展。七、影響學校聲譽,有具體之事實。八、其他影響學生重大權益事項,且有具體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