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第19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9條 專職族語老師應專職於學校工作;其經學校核准者,得於公、私立學校兼課,每週不得逾四小時,並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