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第18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8條 專職族語老師在職期間,應參與族語教學專業有關之研習,每學年至少三十六小時,並取得證明。專職族語老師經學校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利用部分教學時間,進行與職務有關之進修、研究或研習,每週在八小時以內,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