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4條 保險人收取之保險費,應於金融機構設立獨立帳戶儲存,該帳戶所生之孳息,均應歸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本保險專戶。但保險人因所收保險費不足理賠而墊支金額所生成本,得扣除之。前項孳息,依保險人與金融機構約定之利率計算。保險人墊支金額成本之計算方式,應與前項金融機構約定之利率一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