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會以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之委員擔任之。本會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第一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