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保險費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一、本保險保險費之審議。二、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定一定年齡之審議。三、本保險保險金額之審議。四、本保險給付責任、給付範圍、各項給付項目內容及給付金額之審議。五、本保險醫療保險金起賠金額及給付限額之審議。六、本保險事務費之審議。七、本保險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