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或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 第5條 法規: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或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5條 教保服務機構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協助或補助,與其他中央政府所定措施性質相同時,應從優辦理,不得重複申請。教保服務機構接受補助者,應依補助項目執行;其以不實資料申請、用途不符或違反相關法令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補助,已核撥經費者,應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