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術及職業教育獎勵辦法 第5條 法規: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術及職業教育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申請獎勵案,應組成審議小組。前項審議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三人,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學者專家、業界代表、教師組織代表及其他與技職教育有關之主管機關代表聘兼之;其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