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術及職業教育(以下簡稱技職教育)具有下列成效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一、推動技職教育能配合國家政策。二、技職教育之整體規劃能因應區域產業及個人就業需求,配合所轄行政區域之社會、經濟及技術發展。三、編列及執行經費能配合技職教育需求。四、對於主管學校推動及執行技職教育能有效督導。五、其他有關辦理技職教育之特殊執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