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前條公告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包括下列內容之前一年度成效報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獎勵:一、辦理技職教育之政策目標及理念。二、技職教育之整體規劃能因應區域產業及個人就業需求,配合所轄行政區域之社會、經濟及技術發展情形。三、技職教育年度經費之編列及執行情形。四、對主管學校技職教育之實施與執行、相關評鑑、訪視、督導考核及改善情形。五、其他有關辦理技職教育之特殊執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