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術及職業教育獎勵辦法 第3條 法規: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術及職業教育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公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獎勵之程序、期間、獎勵金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