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第18條 法規: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8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學校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於開立教育儲蓄戶之日起算七日內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或公立學校未在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開立教育儲蓄戶。二、違反第十條規定。三、違反第十一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