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學校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五條第五項規定。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開立教育儲蓄戶。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學校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且情節重大者,學校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