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學校每月應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公告教育儲蓄戶之經費收支明細,以公開徵信。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教育儲蓄戶收支報告及結餘留用情形,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以公開徵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