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第15條 法規: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5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學校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一、違反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將勸募所得之金錢及孳息移作他用。二、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學校主管機關許可而為勸募行為。三、違反第九條規定。四、違反第十二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