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因停辦、解散、裁撤,或勸募原因消失、變更,有結束勸募之必要者,應陳報學校主管機關,由學校主管機關廢止其勸募許可。
學校經廢止勸募許可後,其教育儲蓄戶之賸餘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進行清算。
二、清算後教育儲蓄戶內尚有賸餘款者,應陳報學校主管機關,由學校主管機關指定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執行。
三、前二款程序完成後,結束教育儲蓄戶。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第14條
第14條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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