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第10條 法規: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0條 學校收受勸募所得金錢時,應開立收據,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款人姓名、捐款金額及捐款日期;其有指定對象或第四條第二項所定用途中之特定用途者,並應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