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二章 設立許可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幼兒園或其分班之設立申請後,應於二個月內完成審查。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未通過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連同理由通知申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