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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第六條第一項非屬財團法人之私立幼兒園、第二項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第三項法人附設私立幼兒園或非營利性質法人附設或附屬非營利幼兒園及第四項團體附設私立幼兒園申請於同一鄉(鎮、市、區)內設立分班,或第五項私立學校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設立之分校、分部或分班申請設立附設或附屬私立幼兒園或非營利幼兒園分班者,準用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並免檢具該項第二款所定文件。
第六條第二項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第三項法人附設私立幼兒園或非營利性質法人附設或附屬非營利幼兒園及第四項團體附設私立幼兒園,申請於同一鄉(鎮、市、區)內設立分班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檢具董事會、理事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或委員會議決議設立分班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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