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38條 法規: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七章 衛生保健及安全管理 第38條 幼兒園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幼兒園餐點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訂定幼兒飲食餐點表,並定期公布每日餐點內容予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知悉。幼兒園供應之餐點,應注意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幼兒園廚工資格及餐飲設備場所之管理,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相關衛生法規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