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條為落實全園之衛生保健工作,幼兒園應辦理下列事項:一、訂定衛生保健與食品安全管理計畫。二、實施疾病預防措施。三、配合當地衛生機關醫療機構辦理保健事項。四、與當地衛生機關醫療機構密切配合,加強教保服務人員與其他工作人員衛生保健教育及相關防疫措施之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