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法規: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二章 設立許可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幼兒園或其分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者,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設立許可證書。幼兒園應將設立許可證書懸掛於園內之明顯處所。第一項設立許可證書,其應載明事項及格式如附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