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受訓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成績及格:一、扣除第四條實施計畫所定允許請假之假別與時數後,出席率達授課總時數百分之九十以上。二、每一科目之學習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訓練期滿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託學校應依前項規定考評,成績及格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及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