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26條 法規: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四章 基本設備 第26條 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應依需要設置教材教具製作器材、辦公桌椅、電腦及事務機器、業務資料櫃、行事曆板、會議桌及教保服務人員個別桌椅或置物櫃等設備,並視個別條件及需求,增加其他必要設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