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健康中心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一百人以下者,至少設置一張床位,一百零一人以上者,至少設置二張獨立床位。二、設置清洗設備,方便處理幼兒嘔吐及清潔之用。三、存放醫療設施設備、用品及藥品之櫥櫃,其高度或開啟方式應避免幼兒拿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