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19條 法規: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三章 基本設施 第19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之停車空間,得依建築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以繳納代金方式免設置於基地內。幼兒園基地內設置之停車空間,應與室外活動空間作適當之安全區隔,並應減少進出噪音及排放廢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