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15條 法規: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三章 基本設施 第15條 辦公室及教保準備室得合併或分別設置,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留設可供教保服務人員與家長或幼兒單獨晤談之空間。二、空間光線及照度充足、通風良好。三、滿足教保服務人員準備教學、製作教材教具及交流研討之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