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 第8條 法規: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8條 本辦法所定補助項目,與其他中央政府所定補助性質相同時,應從優辦理,不得重複領取。依本辦法或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就學補助,每人每學期所領取之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幼兒應繳之全學期收費總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