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第6條 法規: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6條 幼兒園依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提供臨時照顧服務者,其全園幼兒人數,不得超過設立許可證書所載之核定招收總人數。前項服務於教保服務時間提供者,班級人數及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應符合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於延長照顧服務時間提供者,班級人數及照顧服務人員之配置,依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辦理。第一項臨時照顧服務之相關資料,應予留存,以供查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