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法規: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相關法規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母法 第5條 本法第七條第四項所稱專業輔導人力,指下列人員:一、本法第十九條所定之社會工作人員。二、特殊教育法第十七條所定之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三、學生輔導法第三條所定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之專業輔導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