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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依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出缺之職務,應依下列順序進用代理人員;代理人因故有請假必要時,亦同:一、以具相同資格之教保服務人員代理。
二、前款人員難覓時,得於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教師以具教保員、助理教保員資格者依序代理,教保員以具助理教保員資格者代理。
三、前二款人員難覓時,得於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以具大學以上畢業,且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八小時以上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者代理之。
本法所稱離島、偏遠、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及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認定之偏遠地區學校附設幼兒園,進用符合前項規定資格之代理人員仍有困難者,得於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以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八小時以上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者代理。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改制後繼續於原機構任用之人員,因請假、留職停薪等原因之職務代理,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規定以原有教保服務人員代理他人職務者,該幼兒園之人力配比,仍應符合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
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代理期間,以不超過一年為限。
但因請假、留職停薪或公立幼兒園園長因機關裁撤控管員額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代理期間,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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