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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節重大,為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人員以外之其他服務人員、負責人或財團法人幼兒園之董事、監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確屬損害兒童權益者: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五條規定處罰。
二、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八款至第十款情形。
三、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前段情形。
四、有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情形。
五、有其他重大情事,足以影響兒童身心健康,經有罪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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