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法規: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相關法規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母法 第15條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依法設立之托兒所、幼稚園,應由本法施行前之原主管機關依原有法令管理。但不包括該托兒所及幼稚園於本法施行後之增建、改建、擴充、遷移或增加招收人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