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法規: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相關法規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母法 第11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特約,指幼兒園與醫療機構簽訂,具資格之護理人員,於必要時提供專業服務之契約;所稱兼任,指幼兒園聘請具資格之護理人員,以部分工時於幼兒園從事指定工作者。公立幼兒園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之護理人員,準用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