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法規: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相關法規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母法 第10條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設立之托兒所,其原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所置助理教保人員,於改制為幼兒園後,得繼續在園服務,不受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三分之一之限制。 本條定義的名詞 特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