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49條 法規: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相關法規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教保服務機構管理、輔導及獎助 第49條 負責人不得以非教保團體代表之身分,擔任教保服務諮詢會、審議會及申訴評議會之委員。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重新聘任。審議會、申訴評議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