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督導辦法 第9條 法規: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督導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9條 教育部為督導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應組成督導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具有少年矯正教育及國民基本教育相關專業知識人員聘兼之,並應包括法務部及教育部代表;置召集人一人,由教育部部長指定委員擔任。前項委員與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指委會)委員不得重複;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